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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本科文化,住六安市叶集区**镇****街****室(户籍地裕安区**街)。被不起诉人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03KM+100M处(裕安区江家店境内)修路施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面并翻转,撞上路边施工人员朱某某,致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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