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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601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沈阳市沈河区**中心职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区**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辽A****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国瑞城小区1号门欲进入停车时,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调查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传唤到案。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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