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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宝业)(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005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出生地信阳市平桥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楠楠,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驾驶豫STJ1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区柳林乡卫生院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徐国芝发生相撞,造成徐国芝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国芝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赔偿被害方3400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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