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范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本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豫J*****牌的小型汽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某**乡**村十字路口处被范某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验鉴定结果为:94mg/100ml,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免冠照片、无犯罪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破案报告、酒精测试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抽血照片等;2.证人陈某甲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相对较低,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对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够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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