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3********,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2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0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陆某乙由贵港市覃某某**街往贵港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324国道1544km+100m路段的十字交叉路口时,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驾车闯红灯自西向东直行通过该十字路口时,遇郭某某驾驶桂R****1小型普通客车由东侧路口实施左转弯往云表镇方向行驶通过该十字路口,双方驾驶员避让不及,致使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和陆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