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于2020年3月2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伙同唐某某驾驶新G*****长城车至克拉玛依区克白路瑞基搅拌站东侧平房处,从彩钢板房内盗取焊把线根,次日唐某某将盗取的焊拨线藏匿至火车站幸福路西侧戈壁滩上。经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人民币4240元。
阮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等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