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78********,吉林省图们市人,朝鲜族,初中文化,家住图们市**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区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G8G****白色奔驰GLC260L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后挡风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7元)砸破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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