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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生林)(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新绛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晋M****3小型轿车行驶至运城绕城运城东收费站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精含量为9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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