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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县院吴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011X,系陕西省延安市吴某县***镇人,现住吴某县****安置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吴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其朋友在吴某镇***一烧烤店内喝完酒后,驾驶陕A*****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出发向****其家中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某县吴华路*公里200米(****)处时,被正在巡查的吴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6㎎/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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