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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浚县**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甲(已判决)与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何某甲系亲属关系。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郭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浚县大丰超市地下停车场,看到与彭某某一同乘坐在车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后,便对王某某、彭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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