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甲(已判决)与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何某甲系亲属关系。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郭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浚县大丰超市地下停车场,看到与彭某某一同乘坐在车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后,便对王某某、彭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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