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油坊庄崔金召家门前处,停车下人起步行驶时,与下车人郭某某碾轧,造成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方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郭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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