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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河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郭某驾驶晋M****2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中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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