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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现住清涧县**大厦,农民,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郝某某和白某某在清涧县西沟砭广场喝完酒后,郝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清涧县西沟砭出发,回东安大厦,行驶至清涧县东沟路段被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

2019年11月27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结果为: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网调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证人白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笔录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行驶中被民警查获,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属于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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