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0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住新乡市牧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路**段**楼**楼开设赌场,内设两张自动麻将桌,组织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赌博(赌注10元,每局抽水1元),并从中抽头渔利1.8万元。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暂扣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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