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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刘集镇刘葫芦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95mg/100ml。经邓州市衡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郝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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