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街**排**号,住陕西省咸阳市**院**楼**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同刘某某、王某某(后者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欠款,在西安市莲湖区**附近,强行将常某某先后带至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咸阳市**学院附近**巷子**酒店218室进行看管,直至次日12时许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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