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21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号(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中午12时许,蚌埠市公安局沫河口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的菜园内种植了疑似罂粟幼苗。民警随后对疑似罂粟植株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00株。沫河口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传唤至该所接受讯问,该郑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6月29日,经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林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6.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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