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家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郑某某的丈夫高某甲因病去世。高某甲生前享受了退伍军人优抚抚恤金。因家庭生活贫困,郑某某及其儿子高某乙(已起诉)未向村委会主动要求取消优抚抚恤。其所在**镇**村委会干部明知高某甲死亡情况也未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取消优抚抚恤。
2018年11月份,**镇负责军人优抚抚恤工作的工作人员钟某某准备到**村委会对优抚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即年审),钟某某要求该村委会民兵营长程某某通知优抚对象与其亲自见面,否则取消优抚资格。时任村委会聘用干部的高某乙闻讯后,将上述情况告诉母亲郑某某。为继续领取优抚抚恤金,郑某某向高某乙提出将高某甲生前住院的照片提供给钟某某,隐瞒高某甲已经去世的真实情况,以此通过年审。钟某某到**村委会进行信息采集的这天中午,高某乙对钟某某谎称父亲高某甲正在医院住院,无法到村委会进行信息采集,钟某某即要求高某乙必须携带高某甲的身份证、退伍证及其照片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2018年12月14日,高某乙持高某甲的身份证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时,加了钟某某的微信,17日,高某乙将父亲高某甲生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钟某某。由此,钟某某相信了高某甲正在医院住院,高某甲的优抚资格通过了年审。
2019年7月,钟某某得知高某甲去世,立即向县退伍军人事务局报告予以清退。经查,郑某某和高某乙骗取优抚抚恤金共计13742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在**镇纪委介入调查后,2020年6月18日,郑某某将全部赃款退缴到县财政。10月15日,郑某某、高某乙经电话传唤到鄱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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