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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胡同。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镇**街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18mg/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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