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8月17日01时5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茂(临电)名B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邹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邹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