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某某**乡**村**屯18号,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黑A****5号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尚某某中央大街欧尚风景北门时,被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6mg/100ml,属醉酒。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书证: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查询、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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