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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63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对邓某甲变更为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窜至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村**号,通过爬窗的方式潜入李某某家一楼房间内将放置在储物柜内的一只棕色皮带iwc牌高仿手表和一部白色 vivo牌高仿手机盗走,在此期间,邓某甲入室盗窃的行为被李某某家中的监控自动感应报警系统传输至屋主李某某的手机,李某某随后电话通知其亲属李某钦等人将邓某甲抓获并扭送给公安机关。经鉴定,手机及手表价值人民币700元。邓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数额仅为人民币7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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