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邓某乙、邓某丙与邓某丁因土地问题在**镇**村邓某丙住宅附近争吵,邓某丁电话联系邓某甲、邓某己、邓某庚来到现场与邓某乙、邓某丙等人就土地问题争辩。不久,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电话联系邓某戊来到现场,邓某戊来到现场后,首先对被害人邓某乙打了一拳,邓某甲、邓某庚也对邓某乙打了一拳,邓某丙过去阻拦,与邓某己、邓某丁扭打;被害人邓某乙挣脱往邓某丙家中逃跑,邓某甲、邓某戊便捡起砖头追赶要砸向邓某乙头部,邓某乙用左手拦挡时,致左手第4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雷州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乙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邓某戊代理邓某甲、邓某戊、邓某庚、邓某己、邓某丁等人赔偿邓某乙、邓某丙的住院治疗、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邓某乙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对邓某甲、邓某戊、邓某庚、邓某己、邓某丁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免除邓某甲等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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