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市场**楼**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雷州市农商银行松竹分理处上班时,按规定用其农商银行卡到大厅的两台柜员机试机,并各取款100元。测试正常后,王某某忘记取出银行卡。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跟后到柜员机取钱时,发现柜员机里留有银行卡,且可以直接取款,于是,分三次在柜员机里取走了王某某银行卡里的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80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条规定的行为,因邓某某能认罪认罚,且有自首及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