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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市场****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雷州市农商银行松竹分理处上班时,按规定用其农商银行卡到大厅的两台柜员机试机,并各取款100元。测试正常后,王某某忘记取出银行卡。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跟后到柜员机取钱时,发现柜员机里留有银行卡,且可以直接取款,于是,分三次在柜员机里取走了王某某银行卡里的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80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条规定的行为,因邓某某能认罪认罚,且有自首及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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