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泰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和家人前往***村“**坑”等山场给其父亲邓某某扫墓挂纸,用其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蜡烛、点香和烧纸钱,在蜡烛和香未完全燃烧完的情况下就离开了现场,导致山场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46亩。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邓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自己失火的经过。
本院认为,邓某实施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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