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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边某某)(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县**镇***小区,现在江西省****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江西省****有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任副经理兼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遂川县****水电站发生隧洞坍塌事故,造成正在施工队员刘**、朱**、蔡**、胡**四人死亡,吴**一人受伤。经吉安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此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身为江西省****有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分管施工安全、技术的副经理兼总工程师,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纪法规和行业标准,技术管理制度不落实,制定的隧道开挖方案、爆破方案不合理,现场施工管理不严,没有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所在单位与被害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5名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1万元。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减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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