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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辜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3********,壮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案发前系中国**公司**,居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辽A****U小型汽车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锦园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其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90.83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图片、犯罪嫌疑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封装图片、涉案机动车照片;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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