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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路某某)(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范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豫J*****重型仓栏式货车从范某**镇**村“*****”门内出来后,向西拐弯行驶至门口西20米处时辗轧到行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30日经范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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