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71年3月17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住惠民县**镇**小区**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惠民县**镇**村家中饮酒后,下午在惠民县**镇联通公司后街其岳母家门口乡村路驾驶鲁******小型轿车,向左前方行驶撞到其岳母家大门,向后倒车二米再次向前撞到其岳母家大门,然后向后倒车停在其岳母家门口,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查获。后获得对方谅解。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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