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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3********,地址:汝阳县**山**地界,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电话:139****3007;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62********,汉族,高中毕业,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分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市**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 年1 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分公司及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 月至今,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汝阳县**工业区**庄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实施项目工程开采。经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53.251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因非法占用林地数量不大,且已补办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消除了危害,并根据最高检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决定对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某不起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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