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
2020年1月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