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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武学)(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乡宁通合煤矿检修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号,住乡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晋E****4(有效期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2日)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赵晓伟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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