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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汉族,初中,**乡**村卫生所医生,不是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 **乡**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7月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是南昌大愿医院业务员,为获取业绩,以有介绍费为诱饵让乡村医生赵某、候某某(不起诉)等人帮其介绍病人去大愿医院住院治疗,介绍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病人去治疗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600元/800元包干政策),并告知或指使乡村医生借用贫困户医保卡和身份证。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候某某介绍同村非贫困户王某某治病,并指使许某某帮王某某借贫困户医保卡,而许某某又让犯罪嫌疑人赵某帮忙,赵某以县里要检查之名骗取江某某的医保卡及身份证给许某某,许某某便安排王某某以江某某之名在南昌大愿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总费用为61491.85元,按照非贫困户的标准只能报销38021.88元,骗取医保基金17322.79元。赵某还为其老婆江某某借用贫困户王某某的医保卡及身份证给许某某,许某某便安排江某某以王某某之名在南昌大愿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总费用为8058.85元,按照非贫困户标准只能报销2196.52元,骗取医保基金5141.16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明知相关医保政策,协助许某某骗取贫困户医保卡及身份证,使非贫困户医保人员在医院冒名使用贫困户医保卡及身份证住院治疗骗取医保基金,致使国家医保基金损失22463.95元,从中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医保结算明细表、票据等;2.证人证言:曹某甲、曹某乙、江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赵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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