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组**号,于2019年4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传唤,于2019年4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至4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非法收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卧龙乡伊庄村滥伐的22棵杨树(共七农用三轮车杨木)。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卧龙乡伊庄村滥伐的22棵杨树,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为21.8016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赵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某罪。但赵某系偶犯、初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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