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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现住址通化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末至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孙某某(已不起诉)以夫妻名义在通化县**乡**村共同生活六年,并育有一子。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离婚后与孙某某登记结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重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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