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汉族,**文化,在******工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市**县**乡**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D****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明月南路火车站红绿灯路口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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