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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史某某等2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巷村**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是蚌埠市龙子湖区**乡**村村民,其房屋被征迁后,由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下简称李楼乡政府)在**巷村**巷安置小区安置,具体由蚌埠市龙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工。安置房交付使用之后,自2012年以来,赵某某等人多次上访反映其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为此,2014年1月,李楼乡政府委托安徽省建筑质量监督监测站对相关楼房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被检测工程整体结构安全,但楼房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等问题。2016年,李楼乡政府将施工单位蚌埠市龙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龙湖建筑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修复高铁拆迁张巷安置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之后,赵某某等人未接受维修方案,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赔偿,但商谈未果。2019年1月,李楼乡书记张某某组织史某某等人商谈关于张巷村安置房质量事宜,史某某提出用20万人民币解决张巷村安置房质量问题。后李楼乡政府再次组织但赵某某、史某某商谈时,赵某某不同意20万解决问题。

2019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赵某某以张巷村还原房存有质量问题为由,组织史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2019年3月5日,赵某某一行从蚌埠出发,经转宿州、徐州、枣庄到达天津,准备至北京上访。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协主席王某某、李楼乡书记张某某得知后,在电话中均劝赵某某返回商谈解决问题,赵某某利用“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会给政府带来麻烦为要挟,向李楼乡政府施压,要求至少将人民币26万元转至其银行卡内,才考虑返还蚌埠,否则将去北京上访。赵某某在去北京上访途中承诺拿到李楼乡政府赔偿款后,给史某某等人每人多分一万元作为去北京上访的好处费。2019年3月7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政法委、信访局、李楼乡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经多方查找,在天津市高铁站找到赵某某一行,经反复劝说,赵某某、史某某等人同工作人员返回蚌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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