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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以左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开设的红旗桥、栗柴坝、老六库山上等地赌场内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赌场以摇豆子的形式赌博,赌场内设置“水箱”抽水盈利,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上百人,每日抽头渔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赵某甲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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