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汉族,生于19******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饮酒后,驾驶甘ED****号三轮汽车载着徐**行驶至西和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赵*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