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饮酒后,驾驶甘ED****号三轮汽车载着徐**行驶至西和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赵*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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