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2****1618,汉族,大专毕业,住漯河市郾城区**街道**庄**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赵某委托康某某办理王某某假的户口本,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上“舞阳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姜店派出所”印章印文与样本上“舞阳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姜店派出所”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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