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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村408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朋友在商永路金凤凰KTV唱歌,赵某在V10房间门口因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而后双方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某将李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赵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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