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XX,X性,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XXXXXXXXX,X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住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赵XX饮酒后驾驶甘AQXXX号小型汽车行至临夏市解放南路时,被临夏市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0.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XX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0.10mg/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