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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9********,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二区200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路**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刘伶路南侧辅路路段20米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赵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赵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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