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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号楼**单元**室,梨树县**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镇**对面胡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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