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号楼**单元**室,梨树县**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镇**对面胡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