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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礼元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晋M****5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闻某某礼元镇礼元街实惠饭店门口行驶至闻某某东镇镇甘泉市场,后又行驶至闻某某公安局东镇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民警查获。后提取血样鉴定,赵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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