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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国,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Y9*81红色“吉利”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大罗庄村附近,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国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国不起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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