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住衢州市龙游县**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路口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
2019年9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95.9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