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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贾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33119XXXXXXXX1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XXX1号,住离石区X小区XX楼XXXXX室,X县交通运输执法分局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贾XX在家吃饭喝酒后,驾驶晋XXXXXX号大众牌轿车沿离石区北川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丰路交叉路口时,碰撞于同向前方王X驾驶的晋XXXXXX号轿车尾部,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贾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5mg/100ml;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X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

案发后, 贾XX赔偿了王X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贾XX的供述与陈述;

1、​ 受害人王X的陈述;

1、​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1、​ 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是初犯,无前科违法犯罪行为,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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