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谭**,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沈阳沈河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区**路**别墅**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沈阳市**区***区*门**路向东行驶,左转进入**南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街**路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查获地点和饮酒地点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刘**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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