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乡**村**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吉J*****号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G203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长岭县**镇杰**商店门前左转弯时,同沿G203公路自南向北由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另案处理)驾驶的吉C*****号灰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田某某所驾车辆乘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证据情况
1.书证
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涉案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谅解书、收款据(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谅解谭某某,田某某谅解谭某某,赵某某谅解谭谭);
2.证人证言
赵某某证实:2019年6月3日12时35分,田某某驾车拉着我、李某某从**村出来,要去往长岭县**镇**的甸子上,田**驾驶的是银色小轿车,走到长岭县203线**镇**商店门前发生车祸,我坐在车的副驾驶,李某某坐在车的主驾驶后侧,坐车没多大一会,我就坐在车上睡着了。后来我醒来的时候,我发现我在双辽市市医院的病房里,后来听我妻子说,我出了车祸。我头部受伤。左侧腹腔受伤,左侧大腿上侧疼。现在基本恢复正常,不需要做轻重伤鉴定。田某某在**村的甸子上的放牛的窝铺里喝的,和李某某喝的酒,我看见的时候喝的是啤酒。谅解谭某某。
柳某某证实:2019年6月3日,当时事故发生在长岭县**镇203线**商店门口处,我和我丈夫谭某某从**镇街里出来,回****乡**村的家。我坐在副驾驶室正在收拾我在**镇买的东西,我就听咣一声,我眼前一黑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以后我就在医院躺着了,我才知道撞车了。我家车是夏利N5车牌号是吉J*****,我右胳膊骨折,轻微脑震荡,不需要做轻重伤鉴定。
刘某某杨证实:李某某是我岳父,2019年6月3日下午13时许,我岳父李某某在双辽市**乡的家,乘坐田某某的捷达车去长岭县二里界乡放牛,田某某驾驶捷达车沿公路203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长岭县**镇时同一辆黑色轿车相撞,我岳父李某某、司机田某某、还有个坐车的我不认识,都受伤了,我岳父跟我说田某某喝酒了还无证驾驶,事后我岳父李某某在双辽市医院抢救,之后去长春治疗,于2019年6月24日早8是30分死亡。
3.被害人陈述
田某某(17-21)2019年6月3 日12时35分左右发生的事故,我驾驶吉C*****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我开车拉着老李(李某某)、赵某某,我们三人从双辽出来沿G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镇街里,具体怎么发生是事故我不记得了。我当时就蒙了,后来我清醒的时候,我发现我躺在吉大二院病房里。我们三人都受伤了,我当时和老李喝的酒,在双辽甸子上喝的。我右腿骨折,伤势轻微,不需要做轻重伤鉴定。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谭某某(12-16)2019年6月3日13时许,我驾驶夏利N5车牌号为吉J*****号小型轿车,我驾车拉着我妻子柳某某从**镇街里出来,要回**乡**村的家。沿G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十字路口(G203线**镇**商店门前处)时,我左转弯要驶入十字路口的东侧,这时,有一辆由南向北的捷达牌轿车和我发生相撞,捷达车左前侧撞到了我车右前侧位置。撞完后,我就昏过去了,啥也不知道了。事故发生路口没有红绿灯,我脚骨折,不需要做轻重伤鉴定。
5.鉴定意见
李某某病理鉴定意见书:李某某系交通外力造成多发身体创伤并发应激性消化道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田某某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血乙醇含量88.19mg/100ml
交通事故认定书: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明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所犯罪行属过失犯罪,社会危害较小,因此无需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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